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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原产地证明 Form E与Form D,降低东盟与中国贸易的关税成本?

| 06-18-2025 | 博客

随着中国加一策略推动以及地缘政治局势持续变化,全球供应链正在加速转型,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贸易预计将持续增长。这为该区域的企业带来崭新的机会,同时伴随着更多挑战。在这样的情势下,了解如何善用自由贸易协议,将成为企业维持竞争力的关键。透过有效运用协议,企业不仅能降低成本、加快通关,亦能在紧密且竞争激烈的市场中抢占先机。

东盟区域内贸易与中国 – 东盟贸易

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于1967年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及泰国成立,旨在促进区域和平与合作。其后,文莱、越南、老挝、缅甸与柬埔寨陆续加入,成员国总数为十。

为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东盟于1992年启动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旨在降低关税,提升整体区域的竞争力。自此之后,东盟 (东盟) 各国之间的贸易稳定成长,充分展现出AFTA对该区经济的重要性。

 

 

在既有的成就基础上,东盟于2002年迈出拓展区域外贸易关系重要的一步,与中国签署建立中国 – 东盟自由贸易区(ACFTA)。该自由贸易区于2010年正式于东盟(东盟)六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与泰国)生效。其余成员国 – 柬埔寨、老挝、缅甸与越南则在之后陆续加入,于2015年全面实现关税减免。

ACFTA大幅降低甚至消除了数千项产品的关税,使其成为亚洲最具规模及影响力的贸易协议之一。自2000年初期以来,中国与东盟(东盟)之间的贸易总额已成长超过20倍,突显出这项伙伴关系对该区经济成长的影响力。

 

 

善用自由贸易协议:原产地证明Form D与Form E

在东盟区域内或东盟与中国之间进行货物运输时,企业可透过两项关键文件享有进口关税减免:原产地证明Form D与Form E(以下以英文代称)。这两者皆为原产地证明,用以证明货品符合各自自由贸易协议的原产地规则,以取得关税优惠的资格。

  • Form D适用于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当商品在某一东盟成员国制造并出口至另一个东盟国家时,须使用此表格,以证明原产地以享有关税优惠。
  • Form E适用于中国 – 东盟自由贸易区(ACFTA)。涵盖中国与任何东盟国家之间的贸易,无论是由东盟出口至中国,或是由中国出口至东盟,皆可使用此表格以申请关税优惠。

范例:一间中国电子产品制造商出口其他归类于HS编码:7419.80.90的铜制品至泰国。

  • 一般关税税率:10%
  • ACFTA关税优惠税率:0%

只要符合”PE”准则(即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或区域价值内容至少达40%),出口商即可申请Form E原产地证明。泰国进口商在报关时提交该证明,即可将关税从原定的10%降至0%。若未提供Form E,进口商则需支付全额关税,不仅会导致成本上升,也可能会因补件或审查流程而导致通关延误。

 

 

经由转运中心运输:Back-to-Back原产地证明Form E 与Form D

有时候,货物会先经过转运中心再运往最终目的地。在这种情况下,目的地海关可能需要额外验证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性,因为提单或空运提单上所记载的起运地,可能是转运地,而非实际出口国。

这正是Back-to-Back原产地证明 Form DForm E发挥关键作用的地方。当货物从一个东盟国家或中国出口,经由第三国重新出口至另一个ACFTA成员国,且货品在整个过程中未经加工或改变时,便可使用此类证明。

范例:有一批货物由中国运往新加坡,在当地短暂存储后,再出口至马来西亚。在这个情况下,新加坡海关可以签发一份Back-to-Back Form E,证明该货物仍属中国原产,使马来西亚的进口商能享有优惠关税待遇。

 

 

Back-to-Back原产地证明Form D或Form E皆必须符合以下特殊要求:

  • 货物必须保持未加工状态(不得重新包装、贴标或进行任何改动)。
  • 货物在转运过程中必须储存于保税仓库或自由贸易区内。
  • 货物必须附有出口国签发的原始原产地证明Form E。
  • 原产地证明须由转运国的主管机关签发,例如在新加坡就必须由新加坡海关签发。

案例研究 1

中菲行的一位客户有紧急将大量货物由中国上海运往马来西亚新山的需求。由于上海与新山之间的空运舱位有限,中菲行安排部分货物经由新加坡转运,再以陆运跨境运达至新山。因为使用该转运路线,客户需向新加坡海关申请Back-to-Back原产地证明Form E,以便货物能顺利进入新山并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ACFTA)关税优惠的资格。该步骤是确保通关顺利以及降低进口成本的关键之一。

应避免的常见错误

  • 原始Form DForm E信息错误:务必确保原始证明、商业发票与装箱单等文件内容一致,任何不符皆有可能导致海关拒绝或丧失关税优惠。
  • 使用已过期的原始Form EBack-to-Back Form D或Form E皆须于原始证明有效期限内签发。
  • 在仓储期间变更或重新包货物:货物在仓储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变更,以维持其FTA的原产地资格。
  • 使用未经核准的仓库或签发机构:务必使用经官方认可的保税仓库与正式授权的签发机构,以符合法规要求。

案例研究 2

一家跨国企业在印度尼西亚设有制造工厂,并于越南设立区域物流配送中心。由于商品产地为印度尼西亚,该企业透过由印度尼西亚签发原产地证明。原计划从越南的物流中心将产品运往泰国,并透过Back-to-Back Form D申请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的关税优惠。然而,由于该笔交易是经由该企业设于新加坡的区域办公室开立发票,商业文件上所标示的原产地为新加坡,与原始Form D上所标示的印度尼西亚不一致。此类产地与文件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导致该Back-to-Back Form D遭海关拒绝,最终丧失AFTA的关税优惠资格。

 

提升您的东盟 – 中国贸易实力

充分了解原产地证明(Form E、Form D)对于在东盟区域内以及东盟与中国之间进行贸易的企业至关重要。正确运用上述证明,能让企业享有AFTA和ACFTA的关税优惠,降低成本以及避免通关延误。无论是直接出货还是涉及Back-to-Back原产地证明的复杂运输路线,细节把控与遵守原产地规则皆是跨境贸易顺利的最佳关键。想要优化供应链,充分发挥自由贸易协议的优势?请立即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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